2020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XX附近,高XX遛未拴绳德牧犬吓到路过的姜X,双方发生口角并争执,高XX用持有手机的右手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高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XX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朱建波和胡X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高XX系自首,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求对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朱建波凭借自己曾在某市级检察院工作,熟知公检法办案流程和思维的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在辩护过程中,朱建波详细梳理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高XX寻找有利的辩护点。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不过,二审期间,高XX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姜X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XX区司法局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高XX适用社区矫正。
对于朱建波所提高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高XX虽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其侦查阶段供述中否认故意伤害姜X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而对于朱建波提出的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求对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审期间高XX认罪悔罪,通过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在原判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鉴于XX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高XX适用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对高XX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对高X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朱建波执业4年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又一次成功的案例。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