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洋产业集团在2020年6月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年度报告虚增虚减利润、公告虚假记载以及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等。这一情况使得众多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本案原告吕XX便是其中之一。吕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产生了投资亏损。
当吕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后,案件进入了复杂的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使出“狠招”,辩称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并主张原告的大部分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行业政策变化、上市公司遭遇自然灾害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愿在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主张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若按照被告的说法,原告将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徐晓律师接手此案后,转换了“赛道”。他在庭审中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在实施日后买入、揭露日后卖出产生的投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徐晓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从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他运用自己擅长的类案检索技巧,引用法院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另案投资者诉同一被告)中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的认定,请求法院参照处理。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强调各种非虚假陈述因素对原告损失的影响。法官归纳的焦点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赔偿比例。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个争议焦点上压制了对方。他详细阐述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和损失的直接影响,逐点反驳被告关于非虚假陈述因素的主张。被告代理人在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显得有些无力招架,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沉默许久,最终也未能有效反驳徐晓律师的观点。
最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关键时间节点和基准价,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16761.59元。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存在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环境变化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的比例为上述损失的30%,即35028.48元。
不过,本案结果并非“圆满结局”。虽然原告获得了部分赔偿,但还有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徐晓律师告知原告,若后续发现有新的证据或情况,可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可能的受偿路径,体现了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所做的准备。本案也为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彰显了法律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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