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赵X和周X是母子,孙X和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之后,赵X将孙X和周X告上法庭,称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借款,要求他们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且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于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二审未到庭。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虽然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而且赵X与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又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为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所以,从借贷合意方面来看,赵X的证据不足。
焦点二:购房款的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结合亲属间的特殊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也就是说,仅仅因为赵X出了购房的钱,并不能直接认定这就是借款。
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并且投资款具体金额也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所以,对于赵X要求返还店铺相关款项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在涉及金钱往来时,无论是亲属之间还是朋友之间,都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不要因为关系亲近就忽视了这些重要的手续,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同时,在家庭共同经营中,如果涉及出资,也要明确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赵X要求还钱的请求,给大家提了个醒,在金钱往来中要注重证据的保留和法律关系的明确。本案的代理律师是李丹律师,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还有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时格外从容。李丹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800多起各类案件,其中婚姻家事和民商事疑难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她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关键争议点,为孙X成功维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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