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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传销案轻判背后:专业辩护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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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096人看过
导读:“传销猛于虎,多少家庭因此支离破碎。”江苏无锡江阴,一起特大传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凭借20余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判决,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价值。
特大传销案轻判背后:专业辩护的力量

陈军律师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江阴市法律援助名优律师团成员,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超20年,累计承办数百起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集团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的辩护。

这起案件中,涉案主体无锡A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XX年X月,公司法代表人L某与PX、C某、W某等人商议,决定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吸纳资金。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可分别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会员可推荐发展下线并按层级和发展人员业绩领取各类奖金,A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截至20XX年X月,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

20XX年X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涉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PX于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法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PX委托陈军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陈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及本案多名被告人、案情复杂的特点,精准研判案件争议焦点,聚焦PX的量刑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

首先,陈军律师细致阅卷核证,厘清案件关键事实。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细致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系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其次,精准定位辩护核心,构建完整罪轻辩护体系。陈军律师明确“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摒弃无效辩护,聚焦有利于PX的关键从宽情节,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最后,庭审精准发力,充分论证辩护意见。庭审中,陈军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论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针对争议的X万元获利,他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同时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理性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得到法庭的重点考量。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X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法院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PX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陈军律师“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对于涉及传销等经济犯罪的案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提供线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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