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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分割的攻防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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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048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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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原告田X与被告陈X的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田X以陈X擅自卖房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分割房产。陈X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应诉。龚傲冬精准定位法律障碍,质疑原告证据,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权益。
婚内房产分割的攻防战

2025年,田X收到法院关于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立案通知,一场围绕房产分割纠纷就此拉开帷幕。田X与陈X是夫妻,婚前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陈X名下。田X在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陈X得知消息后,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处理此案。

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前他处理过多起类似的财产分割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把控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龚傲冬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他发现,虽然房产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但购买于婚后,且双方认可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依法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龚傲冬没有将精力过多放在房产归属问题上,而是将主要火力集中在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这一点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龚傲冬紧扣这一法律规定,对原告田X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田X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产”,但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龚傲冬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X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地应对各种情况。他精准地指出原告证据的不足,让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同时,他还强调,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龚傲冬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成功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有效质疑原告证据,让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被告对房产的控制权;还为被告节省了诉讼支出。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是一位值得信赖的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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