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领域中,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一起复杂的案件。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展现出卓越的专业素养。
本案中,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就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产生了纠纷。20XX年X月XX日,XX公司与林业局签订《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工程竣工后,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了内永泽基审字【20XX】第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结算审计报告》,林业局和XX公司均在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
然而,林业局对该审计报告的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机构作出内海誉鉴字【20XX】0XX号《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道路绿化第三标段的绿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给出了三种不同的计价方式,其中按照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量计价时,绿化工程包含活树和死树的造价。
林业局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计算工程价款应当扣除《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造价中的死树造价XXX元。刘昊东律师在介入此案后,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了林业局计算方式的问题。他指出,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系用两个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同时,刘昊东律师还强调,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而《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因此,林业局要求XX公司保证2020年案涉工程苗木的成活率从而扣除死树造价,进而认为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不应给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二审过程中,刘昊东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逻辑推理,为XX公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认为林业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林业局需要按照一审判决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刘昊东律师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专业的辩护策略,成功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实现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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