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周X与他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升级为双方多人持啤酒瓶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由于周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被认定为累犯,面临从重处罚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许青山作为周X一审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案件办理。他针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提出了全面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持械聚众斗殴,许青山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详细论证了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核心积极参加者。在大厅后续冲突方面,许青山提出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应简单地将其归为聚众斗殴的延续。同时,许青山还结合周X的到案经过、供述稳定性,提出了从轻量刑的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因琐事临时起意斗殴,均就地使用啤酒瓶作为工具,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周X的累犯情节成立,依法应从重处罚。然而,法院也采纳了许青山关于周X参与程度、行为情节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事实对其进行了从轻量刑。
最终,法院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周X系累犯,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法院采纳了许青山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在累犯从重的基础上实现了显著的量刑减让,未顶格判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青山执业5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此案便是他精准辩护的又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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