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庞女士和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明确约定,庞女士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都有标注,单价是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女士就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然而,到了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她认为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可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认购书约定单价与实际商定单价是否一致
庞女士主张,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但认购书上写成了X,XXX元/㎡,这与她的预期不符。而公司则否认有过这样的商定,坚持认为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庞女士没有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但考虑到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等因素,对庞女士的主张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争议点二: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庞女士认为,由于认购书单价与商定不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她的预期履行,公司应该退还定金。公司则依据认购书的约定,认为庞女士如果不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经过综合分析,认为虽然庞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单价商定情况,但认购书单价与她的合理预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不能简单认定庞女士违约。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应退还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某投资置业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等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涉及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有与之前商定不一致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在支付定金等款项时,也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和退还条件,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庞女士最终成功拿回了定金。这一结果离不开戴雯雯律师的专业代理。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正是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学功底,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双方的争议时,她能够迅速理清思路,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