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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改判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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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225人看过
偷税漏税专业律师 卓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2202011192599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308927912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卓玛律师,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从业已来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领域,侵权纠纷领域案件,办理大量案件具备非常丰富的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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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X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检察院发生纠纷,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且数额巨大。律师卓玛于案件审理阶段介入后,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体现专业优势,最终法院判决X某构成逃税罪,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察院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改判逃税罪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案件中,证据链条往往是定罪的关键。在本案里,公诉机关有一系列看似确凿的证据,如X某所在的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多家公司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有部分税额已抵扣。然而,这些证据却存在对X某不利的巨大漏洞。没有直接证据表明X某是实际控制人,也无法证明开票、抵扣操作是由X某实施。这种证据现状,对X某的辩护极为不利。但卓玛律师接案后,并没有被这些表面证据困住,而是另辟蹊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50%。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让她在面对此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她在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多次会见当事人X某,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通过这些工作,卓玛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精准的辩护意见。她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他人;对抵扣事实有异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并且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庭审过程中,卓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将这些辩护意见一一阐述。她的专业和尽责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从卓玛律师介入案件到最终判决,整个过程高效推进。她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这个案件中,卓玛律师不仅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更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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