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监管趋严的当下,虚开发票罪一直是司法打击的重点。在这一领域,一旦企业或个人涉及此类犯罪,面临的常常是严厉的法律制裁。20XX年,就有这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二审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当事人王XX因应工程公司负责人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高达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王XX的辩护律师是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执业2年的张丹华,她凭借着自身“法律+财务”的专业优势介入了此案。
张丹华认为,要为委托人争取到好的结果,必须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要点。张丹华将辩护重点放在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缓刑可行性上。在税额穿透方面,张丹华仔细收集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等补缴凭证,通过这些有力的证据,成功切断了公诉机关关于“国家损失”的指控。同时,她深入调查,锁定王XX是为了工程结算的动机,而并非出于非法牟利目的,从主观层面为委托人减轻责任。
在缓刑锚定方面,张丹华的策略同样清晰有效。她以王XX退赃31万元以及认罪认罚的态度为基础,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此外,张丹华还积极推动审前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王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这一结果也成为激活缓刑条件的关键因素。
经过张丹华的努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同时,财产处理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张丹华执业2年以来,承办百余案件,在虚开发票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她凭借“法律+财务”的双重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找到了辩护的突破口,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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