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宰X在南京市不幸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南京市某工程队名下车辆碰撞受伤,还造成了相关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宰X因伤就医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虽然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宰X就损失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多次沟通协商,却在赔偿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就在宰X陷入维权困境时,他委托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刘智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尤其在民事侵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刘智律师了解到宰X的情况后,第一反应是收集相关证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宰X争取应有的赔偿。
案件于XXXX年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织双方调解。刘智律师熟悉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规则,深知在调解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在调解的紧张时限内,他采取了积极举证的策略。与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陈述情况不同,刘智律师全程参与调解过程,一方面向法院及两被告充分举证,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清晰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告的伤情及实际损失情况,同时明确案涉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及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另一方面结合事故责任划分、保险理赔规则及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支付期限进行专业协商。为保障赔偿款能够及时到位,刘智律师坚持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推动调解工作高效推进。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刘智律师的积极推动下,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明确被告南京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8月前赔偿原告宰X各项损失合计1万多元;若保险公司未按约按时支付上述款项,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被告三方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任何纠葛;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宰X成功获赔全部款项,案涉纠纷得到高效、妥善解决。不过,虽然目前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并获得赔偿,但如果保险公司后续出现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况,刘智律师为宰X保留了依据违约条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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