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往往是争议焦点。20XX年,许XX因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昊东作为许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许XX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错误。50万诚意金系许XX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所交付的对价,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许XX所预购的商铺因XX公司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自2013年签订《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后,就一直要求XX公司返还诚意金,该申请书明确约定XX公司负有连本带息返还的义务,所以应自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同时,一审法院对利息利率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书已明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利息”。
刘昊东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抓住关键证据。二审期间,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刘昊东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强调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第三条约定,许XX所预购的商铺未开工建设,XX公司应按约定退还诚意金并支付利息。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XX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驳回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昊东在执业7年中,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为类似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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