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XX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XX产生争议。2022年,此案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业7年、累计承办案件逾2000件的刘昊东,作为雅达XX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雅达XX委会认为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按5亩土地标准分配补偿款,而陈XX主张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合法享有土地份额,应按8亩标准分配。
刘昊东仔细审查了相关证据,翻到《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发现陈XX虽是陈XX家庭成员,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无多余土地分配给陈XX,这成为雅达XX委会主张陈XX“有户无地”的关键证据。同时,刘昊东还查看了《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等,试图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代表家庭成员确认被征收土地面积。
精准把握争议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刘昊东深知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准确认定村民的土地权益和补偿标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雅达XX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刘昊东认为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出发,审查陈XX的生产、生活情况。
刘昊东对比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中不同条款,发现方案明确区分了“有户有地”和“有户无地”人员的补偿标准。他指出,雅达XX委会虽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不包含陈XX,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该1184人的人员名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专业深耕带来胜诉契机
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昊东,此前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为雅达XX委会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陈XX属于“有户有地”村民,判决雅达XX委会按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但因陈XX未提交青苗补偿款计算依据,驳回了其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刘昊东在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领域的专业化深耕,为案件的合理裁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