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张XX称被执行人新XX公司以名下10处房产抵偿旅游经贸公司所欠借款及利息,请求解除查封;而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留园公司)则认为案外人提供虚假《以房抵债协议》,是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且案涉房产为危房,抵偿高额债权不合常理。双方各执一词,证据众多却相互矛盾,使得案件的法律关系陷入混沌。
定性:厘清执行性质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执业7年的唐瑞律师没有被双方的激烈争论和繁杂的证据所迷惑。在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中近百件为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案件的经验基础上,唐瑞律师深知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敏锐地发现,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这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而案外人张XX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排除执行,该规定适用于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此规定。
破局:依法驳回异议
唐瑞律师进一步分析,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他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唐瑞律师抓住这一关键要点,在法庭上清晰阐述观点,有力反驳了案外人的主张。
从接手案件到最终裁定结果出炉,唐瑞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高效推进案件进程。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为申请执行人留园公司成功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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