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接到劳动仲裁立案通知时,公司上下都十分紧张。此次员工马X申请仲裁索赔金额不小,公司管理层深知这起案件的重要性,于是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代理此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调岗合理性”及“旷工事实”两大核心展开抗辩。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中如何论证调岗的合理性颇有心得。他指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外勤,公司因项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至同市范围桐乡,工作内容完全相同,且提供免费住宿及补贴,通勤距离未发生重大变化,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马X拒绝服从,不具有正当理由。
为了证明马X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有据,俞国锋律师提交了经民主程序制定、马X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上为严重违纪”。他还提供了公司数次微信通知马X到新岗位报到并明确告知不到视为旷工的记录。马X连续7天未到岗,虽在原地点打卡但未实际工作,已构成旷工。俞国锋律师作为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在处理这类证据时游刃有余。
在逐一驳斥马X的各项请求时,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针对工资请求,他指出公司已支付5月4日至11日工资,5月12日后马X未提供劳动且构成旷工,无权主张工资;针对赔偿金,主张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无需支付;针对加班工资和年休假,认可合理部分,但主张依法计算。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将马X工作地点调整至桐乡,工作内容未变,提供住宿及补贴,未明显降低劳动条件,属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马X应当服从;马X在收到明确通知后连续7天未到新岗位报到,且在原岗位打卡未实际工作,结合员工手册规定,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及旷工期间工资;加班工资5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应予支付。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马X加班工资55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驳回马X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俞国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论证调岗合理性,成功证明员工拒不到岗构成旷工,使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免于赔偿,仅承担极少加班及年假费用,大幅降低用工损失。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还在论文评选中多次获奖,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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