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在20XX年XX月至XX月,在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情况下,让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告人王XX辩称是为“补进项”,无骗取税款故意且税款已补缴。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刑事及民商事案件的吕泽宇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围绕这一核心要件展开辩护。
吕泽宇律师接案后,全面梳理本案证据,这一动作源于他在承办多起类似案件中形成的操作习惯。过去他独立承办过大量民事案件,深知证据梳理对于案件定性的重要性。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吕泽宇律师提出核心辩护观点。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曾协助承办过一百余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吕泽宇律师,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补充理由称,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执业5年的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吕泽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轻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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