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金某某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金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受被申请人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工资发放由法定代表人决定。被申请人辩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万雪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万雪律师针对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的抗辩,指出工资转账备注等证据表明是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聘用。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第二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案,申请人邓某某请求确认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3922.64元。被申请人温州某针板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0日已解除,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3800元/月计算,申请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应予以抵扣。邓某某提供工资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万雪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突破被申请人的防线。在庭审中,针对被申请人“低工资基数”的抗辩,万雪律师举证工资条等证据,将月平均工资锁定在7627.5元。仲裁委确认双方自2024年8月17日至2025年6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以7627.5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2024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8433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87124.5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第三起劳动争议仲裁案,申请人连某某请求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申请人单方辞职,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连某某提供相关证据。万雪律师成功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无申请人签字,不认可其真实性。庭审中,针对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防线,万雪律师指出合同空白内容非申请人所写。仲裁委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重视证据收集与组织,通过扎实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等;二是精准适用法律,针对不同的争议点,运用恰当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证;三是灵活应变,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如在第三起案件中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