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劳动者,被告起初是餐饮公司,后来经调查,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且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最终被告锁定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是否能确认劳动者与实际用工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能否认定混同用工关系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三是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和宣传账号等,但关于混同用工关系的完整证据不足,且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加班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关键证据缺失。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查阅入职材料、核对经营地址等,收集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等证据,以此厘清混同用工关系,成功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他进一步固定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据,比如从宣传账号等方面挖掘相关信息。对于加班工资的诉求,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的质证理由主要集中在主体不适格和不应支付加班工资等方面,认为劳动者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且不认可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班兆然律师针对这些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主体问题,他用混同用工的证据说明责任应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对于加班工资问题,指出用人单位有提供考勤记录的义务,不提供就应承担不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从整体证据体系出发,通过多方面证据厘清复杂的用工关系以确定责任主体;再着重固定关键事实证据,比如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应有的举证义务,增强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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