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X和刘X恋爱后筹备结婚,用李X出售名下房屋所得支付首付,以刘X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李X还为刘X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然而2012年刘X明确表示不会与李X结婚。李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X返还婚戒,并确认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李同红律师面临的客观约束在于被告刘X全盘否认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且不承认原告购房出资系彩礼性质。李同红,2000年开始执业,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类案件。他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为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他指出双方已确立恋爱关系并积极筹备结婚,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被告以婚后子女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为证明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他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偿还贷款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对于婚戒,他主张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婚约财产,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应予返还。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构建完整的诉讼主张,明确双方在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法律性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购房出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同时原告未能就购买婚戒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从证据收集到法律关系辨析的过程,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和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来构建诉讼主张。这种方法将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的分析相结合,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