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利息计算以及建设工程优先权等问题争执不下。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各执一词,证据链条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显得模糊不清,使得案件陷入了“死结”般的困局。
定性:明确工程结算与付款事实
执业20年的汪家道律师,在承办过350余起建筑工程相关案件后,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面对浙江甲X公司提出的工程结算金额,宁波XX公司并不认可。汪家道律师仔细审查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批单》,发现两证据内容可相互印证。尽管《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未经宁波XX公司签章确认,但结合真实的《工程结算审批单》,汪家道律师判断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是合理的。在已付款金额认定上,宁波XX公司称还有其他付款,但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未举证实际收款及付款情况。汪家道律师依据有浙江甲X公司签章的《工程拨款申请单》,以及其中进度款的连续累计结算情况,协助法院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突破:确定逾期利息与优先权问题
对于逾期利息的认定,汪家道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根据合同竣工结算程序约定,宁波XX公司未举证交付结算资料时间,但从最后一份《工程拨款申请单》可知,截至2016年2月1日其尚未出具结算修改意见。汪家道律师认为浙江甲X公司诉请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合理,得到了法院支持。在质保金返还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汪家道律师提出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6月30日和2017年6月30日次日起算。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汪家道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绿化工程实际情况,指出浙江甲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该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从2022年4月20日接案到最终判决,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浙江甲X公司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宁波XX公司负担,汪家道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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