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和业主的合同来,协议还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给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有分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要支付的金额不服,引发了二审。
上诉人公司觉得,有些款项其实已经支付给杨X了,但一审没认定。杨X则坚持认为上诉人公司没付够钱,应该按照自己主张的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聂嘉仪律师接手案子后,先是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和全部证据材料。因为业主方公司和上诉人公司就涉案工程从一审打到再审,律师又分别去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诉讼材料研究。然后,律师多次和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想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共管账户,这个账户未经业主方授权钱转不出去,而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和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律师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当天就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和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经支付给杨X。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是关键事实,既然有明确的转账记录且能对应到杨X的账户,就应该认定这部分款项已经支付。所以,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可这两笔款项已付。最终,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结果,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起案子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支付的证据保存非常重要。施工方和发包方都应该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包括转账时间、金额、收款人等信息。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梳理证据,回忆关键细节,说不定能找到扭转局面的关键证据。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反转的案子,充分体现了聂嘉仪律师的专业能力。她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有着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她不仅调取多案材料深入研究,还多次和公司负责人沟通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证据,为客户成功减损163万元。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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