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他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的购房款,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却以张某某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张某某只能提起诉讼,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这就意味着自己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经过审理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就是说,张某某把钱给了XX公司,就相当于完成了给被告的付款。
争议点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主张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自己有理由相信把钱给XX公司就是付给了被告。被告则可能对此持有异议。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让张某某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代表被告,所以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这就好比在商场里,有个工作人员穿着商场的制服卖东西,顾客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商场在卖,买东西的钱给了他,就相当于给了商场。
争议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房屋,自己不应担责。原告可能对此不认同。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而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这就像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商家没办法按时交货,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免责的。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买房时一定要谨慎。付款的时候,要确认收款方是否有合法的收款资格,最好有书面的授权证明。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合同等。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张某某最终成功收房,这背后离不开俞雯律师的专业帮助。俞雯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房产纠纷。她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正是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表见代理、款项支付等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庭审中,她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张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