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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55亿余元,法院为何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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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131人看过
导读:一家知名公司团队经理,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55亿余元,这可是个天文数字。可最后法院却从轻判决,这中间到底有啥隐情?背后的争议焦点又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非吸55亿余元,法院为何从轻判决?

案件事实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1.“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而公诉机关认为不应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于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2.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是否为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郝XX应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是否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金融行业工作,一定要清楚自己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别被高额利益冲昏头脑。要是发现所在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千万别参与。其次,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主动投案自首是明智之举,如实供述还能争取从轻处罚。最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也能在量刑时起到一定的作用。

结尾

这起案件中,郝XX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最终因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判决。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积极采取正确的措施。

陈晓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郝XX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也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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