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金额超500万元,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一般情况下很难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而且,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要准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并充分论证,并非易事。
周赫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先生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很容易被忽视。周赫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周赫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直接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者,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周赫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周赫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临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时,首先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在早期介入,把握关键时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情节。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供述事实,争取获得自首认定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