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杨XX,1998年5月19日出生,是凯里职业技术学院驾校教练。他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在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3年4月11日,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这起案件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人杨XX是否构成自首?
第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是否充足?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被告人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虽然杨XX到案了,但他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则主张,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应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理由,认为杨XX虽经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与同案犯杨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被告人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同时,这与同案犯杨XX供述的“搞完之后,他们就跟我和杨XX说,杨XX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没有转出到他们的账户,这每过账1万元获利300元的手续费就没有给我们,后面再一起给”相矛盾。公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杨XX获利4000元。而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XX的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因为这很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自己也会因此陷入法律风险。其次,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最后,在涉及金钱往来时,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被告人杨XX虽因累犯被从重处罚,但也因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而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意见,也被法院采纳。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高永帅律师,他毕业于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非法获利证据不足这个关键问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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