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X找到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希望能确认自己在新XX公司的股东身份及8%股权。原来,王X早年与他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出资160万元持有8%股权,还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公司一直未将他登记为工商股东,当他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
毕晓娜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抓住案件核心,即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她向法庭指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毕律师收集了一系列证据,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王X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王X以股东身份签字、实际参与经营,并且被告当庭也认可了出资与经营事实。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等事实,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王X激动地说:“这笔出资和股权权益本来已经不抱希望了,多亏了毕律师。”
结合甘肃办案经验,在股东资格确认这类案件中,从法律适用视角来看,一定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像本案中就要明确确认之诉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同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另外,遇到对方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时,要冷静分析,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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