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历经多次审判,过程曲折。控方指控的证据在行为参与细节、时间线等方面矛盾重重,且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同时原审审理程序还存在违法情形。这正是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龙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在余某某案的一审阶段,杨龙针对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焦点提出异议。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后,余某某不服上诉。杨龙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让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在上诉过程中,他凭借专业能力指出控方证据未达到刑事诉讼“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湛江市XX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法院再次判决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杨龙依然坚持以证据链缺陷、构罪要件不满足为核心辩护意见。二次上诉时,他又抓住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最终XX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在再次重审中,杨龙重点围绕“证据不足”“构罪要件不符”等争议焦点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余某某的起诉。
杨龙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自己独特的习惯。他执业多年,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他习惯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内心的想法。这一习惯源于他早期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微表情往往能透露一些关键信息,帮助他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
除了余某某案,在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杨龙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陈某某存在“虚构身份骗取款项”的诈骗行为。他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杨龙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情节后,提出钟某某具有自首、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他的意见。
案件结束后,余某某重获自由,法律让他避免了错误的刑事处罚。杨龙在结案后,又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准备中,他接下来将奔赴一个建设工程领域的案件,继续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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