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角,一方是原告庞X,另一方是被告吴川市XX公司。XXXX年X月X日,庞X和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XXX㎡,套内面积XXX㎡,单价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
庞X的诉求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让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并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庞X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所以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而被告则拒不退还,否认与庞X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坚持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查明,关键证据就是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被告收到定金后出具的收据。庞X以单价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这成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这个案子里,双方对于单价存在争议,庞X认为单价与商定的不符,这表明双方在价格方面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一致。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双方对单价有争议,且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被告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给庞X。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到金额、单价等重要内容。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另外,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戴雯雯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已经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因为她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钻研,才能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