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到2022年于XX去世期间,于XX和李XX发展出了婚外不正当关系。申某某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把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买房、买车、付旅游费等方式给了李XX,金额累计达163万元。申某某觉得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还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李XX拿这些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起诉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利息。
核心争议点
第一,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第二,赠与财产的金额该如何核定?
第三,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赠与金额?
第四,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点拆解
1.于XX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的事实:申某某和于XX是合法夫妻,于X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XX有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X。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于XX未经她同意赠与财产,侵犯了她的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主张自己不知于XX已婚,是受害者,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都是共同财产,于XX没和申某某商量就把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2.赠与财产的金额该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163万元都应返还。被告称原告主张的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即便小额转账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所以上述款项都应返还。
3.被告的反向转账能否抵销赠与金额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认为反向转账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原告律师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反向转账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性质不同,不予抵销。
4.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的事实: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她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
法院最终认定: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整体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婚姻中要多留意家庭财产状况,发现配偶有异常的大额支出要及时沟通。其次,如果遇到类似配偶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要尽快收集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要了解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不当得利的规定,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场官司中,申某某最终成功追回了大部分财产,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曲智玮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自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50%。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证据,有力驳斥被告抗辩,为申某某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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