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王XX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胡XX召集人员搭建“XX”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收款服务,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一定数额,违法所得若干。王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
沙璇律师在该案中的切入点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所具有的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沙璇指出,王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同时,王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虽然其存在犯罪前科,但时间跨度长,人身危险性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该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沙璇提出对王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王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故意犯罪前科情况,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未予采纳。但对于沙璇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王XX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沙璇执业3年中,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此次在帮信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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