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剖析
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二被告却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拥有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与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的汤思骑,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他深知此类土地开发合作纠纷在时效认定和合同条款效力方面存在诸多难点。
庭审攻防策略
立案审理后进入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仔细审查双方证据,发现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应被采证,同时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也提出异议。在事实确认阶段,汤思骑结合自己跨学科的知识体系,包括计算机技术、法学、社会管理等多领域知识,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在争议评判环节,他针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等争议焦点,提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的观点。
胜诉成果展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凭借其政务思维与法律专业素养,从政务与司法双视角为当事人制定解决方案,成功为被告方争取到有利判决,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此次胜诉不仅体现了汤思骑在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其后续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