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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追诉时效已过,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案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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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969人看过
刑事立案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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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辽阳市某矿区作业时,意外发现了367枚雷管。这一发现,让曾经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担任该铁矿矿长、安全员的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15年追诉时效已过,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案终获不起诉!

时间回到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且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也未登记造册,更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通过深入了解,发现了案件存在不起诉的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本人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给咱们普通人提个醒,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关注追诉时效这个关键因素。同时,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因疏忽或听从他人安排而陷入法律风险。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精准地抓住了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这两个关键要点。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他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中的不起诉情节,为毕X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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