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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所得转移还是另有隐情?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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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174人看过
导读:在司法审判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定常常充满争议。有人认为自己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有人却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张XX就陷入了这样的漩涡,他帮人转款的行为,到底是不知情的正常操作,还是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呢?法院又会给出怎样的裁决?
是犯罪所得转移还是另有隐情?法院这样判!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张XX,曾有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前科。2025年,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羁押。事情要追溯到XXXX年,张XX在柬埔寨赌场做“叠码仔”时与“阿X”相识,“阿X”向他大量借款。2025年,“阿X”称要还钱,因张XX不敢收境外转款,“阿X”表示通过地下钱庄用无卡现金存款的方式转款。张XX未自行接收,而是将转款用于归还其向江西省上饶市XX区XX有限公司的猪肉款,并提供了该公司出纳翁X的个人银行账户。“阿X”先后三次共转入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有XX元分别为商水县居民李XX、张XX、胡某某的被诈骗资金。案发后,张XX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XX元并取得谅解。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X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XX是否明知转款是犯罪所得?

法院查明: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张XX与“阿X”相识于赌场,且对“阿X”通过地下钱庄转款的方式未提出合理质疑,转款中包含多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XX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未明确表明自己是否明知转款性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张XX在面对“阿X”通过地下钱庄转款这种较为异常的方式时,没有进行合理的审查和质疑,结合转款资金的来源情况,可以推断出张XX应当知道转款可能是犯罪所得。所以,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主张,认定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

第二,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现有证据显示,张XX在整个转款过程中,未自行接收转款,而是将转款用于归还猪肉款,并提供了他人的银行账户。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张XX没有直接接收犯罪所得,但他提供账户并参与了转款流程,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然而,综合考虑其在案件中的行为和情节,不能认定其起次要作用。所以,法院未采信辩护人的这一观点。

第三,张XX的量刑情节如何考量?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XX退赔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张XX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张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张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辩护人提出张XX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X作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OPPO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涉及金钱往来时,一定要对资金来源和交易方式保持警惕。如果对方提出的交易方式异常,比如通过地下钱庄转款,要及时了解清楚情况,避免卷入犯罪活动。其次,如果不小心涉及到可能的犯罪行为,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最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张XX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通过积极退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以及认罪认罚,张XX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从轻处理,但累犯的身份也让他受到了从重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的付文杰律师。付文杰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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