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以“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为由,要求被上诉人HX某、都X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时,被上诉人面临着可能需承担巨额回购款及违约金的风险,且在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处于复杂的局面。
202X年,在被上诉人面临上诉压力时,赵睿韬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赵睿韬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对于处理此类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赵睿韬律师第一时间确定了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的核心代理思路。
赵睿韬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规则,采取了多方面的策略。在事实层面,他锁定“生效判决既判力”与“被上诉人实际履职”。面对某基金的主张,他指出相关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还详细列举了被上诉人实际履职的证据。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他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反驳。若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只是简单应对新证据,而赵睿韬律师深入分析证据背后的法律关系,为被上诉人争取了有利地位。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强调被上诉人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他从科研人员的常规做法以及与目标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这是普通代理可能忽略的法律要点,而他的专业分析为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程序层面,反驳“重复起诉”与“恶意诉讼”。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并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同时,指出某基金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这一策略避免了被上诉人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困境,也体现了他对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握。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虽然案件已经胜诉,但考虑到某基金可能存在的后续动作,赵睿韬律师告知被上诉人,若某基金有进一步影响其权益的行为,可依据现有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为被上诉人保留了应对后续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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