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虽被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四川,而何某在南京工作受伤,这让身处异地的何某在维权时困难重重,身体的伤痛加上维权的艰难,使他迫切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款。202X年,何某找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寻求帮助。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十分熟悉,处理跨区域工伤案件也经验丰富。他深知跨区域劳动争议若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对受伤的何某极为不利。所以,陈步青律师初步策略便是制定“以调为主、快速结案”的诉讼方案。
在仲裁程序中,时间紧迫且情况复杂。陈步青律师没有按常规等待仲裁裁决,而是迅速行动。他先全面梳理案件,仔细核算何某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如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每项赔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总计149670元。接着,他主动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沟通,向对方阐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进入裁决程序会增加被申请人的应诉成本和影响企业声誉。同时,从诉讼时间、执行风险等方面向当事人分析调解的好处。
经过多轮沟通,陈步青律师精准把握双方心理。他发现被申请人有赔偿意愿但顾虑高额赔偿,何某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也理解异地执行难度。于是,他创造性地提出“一揽子调解+违约惩罚”方案,将全部诉求打包为71000元一次性解决,还设置3000元违约金作为履约保障。这一方案既减轻了被申请人的赔偿压力,又为何某提供了履约保障,避免了异地执行麻烦。
最终,在南京市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71000元,若未按期足额支付需额外支付3000元违约金,何某放弃继续主张相关权利。
不过,目前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赔偿款尚未完全支付到位。陈步青律师告知何某,若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赔偿款,可凭借调解书中的违约条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及剩余赔偿款,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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