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在工作时受伤,虽被认定为工伤,但某建设公司却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坚称已将工程转包,张X是瞿X个人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还称瞿X已与张X以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受伤事宜,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张X仅持有一份约定月薪15000元的劳动合同,且工作不满一个月,实际工资难以确定,在这场纠纷中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
2024年,当张X找到韩虎伟律师寻求帮助时,案件已陷入僵局。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900余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赔偿案件。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明劳动关系和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是关键。面对张X的困境,韩虎伟律师没有盲目陷入公司提出的转包和和解争议中,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一审阶段,时间紧迫,按照常规思路可能会陷入公司设置的证据陷阱。韩虎伟律师熟悉工伤认定程序规则,他知道这份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于是,他迅速抓住这一关键证据,指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接证明了双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公司提出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的主张,韩虎伟律师冷静分析,指出该说法不符合九级伤残的实际情况,且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协议,缺乏事实依据。在工资标准方面,虽然合同约定为15000元/月,但由于张X工作不满一个月,实际工资难以确定。韩虎伟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规定,主张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一非常规策略避免了陷入双方工资标准争议的泥潭,为张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思路,可能会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举证上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错失关键证据和有利时机。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韩虎伟律师继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答辩,强调工伤认定的既判力、工资标准的计算依据以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费用的合理性。最终,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采纳了韩虎伟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向张X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2854元(已核减支付的2000元)。
不过,虽然判决已经下达,但后续的执行环节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韩虎伟律师告知张X,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他们可以保留进一步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为张X后续的权益保障做好了预防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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