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A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在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此意见。
原告委托徐正杨律师代理此案。最初,原告取证困难,缺乏关键证据。徐正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而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成为关键证据。被告主张各项支出,但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高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明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被告质证时坚称支出合理,但徐正杨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应。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主要有:优先核查资金流向,通过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明确取款总额;逐项核查支出合理性,对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准确区分不同财产性质,明确遗产范围;在当事人取证困难时,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证据,打破信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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