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两名原告因其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遭拒,遂委托郑文婧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案件进入一审庭审阶段,郑文婧律师面临着要证明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的客观约束。郑文婧,2021年开始执业,江苏徐州律师,主要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庭审中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她这么做的理由是,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机构对于免责条款有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通过这些操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郑文婧律师围绕保险机构免责条款提示和保单送达义务缺失这一核心进行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这种方法紧扣保险法中对保险机构义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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