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苏州XX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349XXXX3834.33元,但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遂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
此时案件处于一审起诉阶段,陈明祥律师面临着要在有限的证据基础上清晰阐述原告诉求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客观约束。陈明祥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备法律、财税、经济三重专业资质。他首先全面梳理了核心证据,这是为了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和思路。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陈明祥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支持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从确定诉讼思路到最终胜诉,关键在于陈明祥律师在起诉前对核心证据的全面梳理以及在庭审中的充分举证质证。这种方法将证据整理与庭审应对紧密结合,确保了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仍能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处理,陈明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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