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袁某入职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并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固定为每日8:00至22:00。然而,20XX年XX月XX日,因公司搬厂停工,袁某休息10天,同年11月2日,袁某在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为维护自身权益,袁某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辩称袁某系“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某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面对这一复杂局面,郑智开始了细致的证据收集与分析工作。
郑智深知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他首先关注到袁某的工资发放情况,通过收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袁某的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这显示出双方存在稳定的经济往来。同时,郑智还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体现了袁某接受公司管理的情况,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成为了重要证据,证明袁某是在应同事通知返岗途中发生的事故。
经过郑智的努力,仲裁委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仲裁委认为,袁某自20XX年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基于这些事实,以及郑智提供的关键证据,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XX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郑智执业至今虽时间不长,但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成功裁决,也体现了郑智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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