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与被告签订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有《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明确欠款金额,但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及质保金却迟迟未付。面对仅有合同和结算协议,而被告坚称已支付完毕的局面,公司陷入了证据劣势和追款困境。
20XX年,在公司为追款焦头烂额之时,肖康律师介入此案。肖康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梳理,所以第一时间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
在程序策略方面,肖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他精准把握时间节点。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他迅速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普通代理可能会在众多证据中迷失方向,而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经验,快速抓住关键证据,为案件的推进节省了大量时间。
对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论证,肖康律师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素养。他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发现二被告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庭审中,二被告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这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核心争议的突破上,肖康律师更是表现出色。对于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通过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精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考虑到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虽然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对于质保金返还问题,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称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且原告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款项。不过,目前该判决尚需等待原告开具发票以及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案件仍在推进中。肖康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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