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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名誉权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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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6480人看过
导读: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主体不同,客体不同,内容不同,是否专有不同,转让上的不同 肖像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却是两个不同主题的区别。前者的主体为自然人,而后者则是自然人的肖像。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肖像权名誉权的关系是什么?

一,肖像权名誉权的关系是什么?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一)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

(二)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

(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四)是否专有不同。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

(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综上所述,肖像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却是两个不同主题的区别。前者的主体为自然人,而后者则是自然人的肖像。

二,侵权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现在,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中,但是很多的人的法律意识不高,经常在生活中会做一些违法的行为。比如说,我们未经他人允许进行拍照或者是将他人的照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上传。因此,我们会发现生活中我们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经常受到损害,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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