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是WX,被告为L某及保险公司。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对于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W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但这些证据面临着保险公司的质疑,关键在于要证明伤残鉴定的合法性、用药的合理性以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刘书涛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精准反驳。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以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等理由进行质证。刘书涛律师则依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回应,强调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用药的合理性,以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合法性。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明确诉求和损失范围;针对对方的抗辩,结合专业的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赔偿责任和计算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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