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且合同约定付款需发包人审定等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浙江甲X公司一筹莫展之际,汪家道律师接下了这个棘手的案子。
汪家道律师执业已20年,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成功办理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面对本案,汪家道律师没有被表面的证据困境所迷惑,而是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他仔细梳理了合同签订后的每一个环节,从原告进场施工的时间、工程进度,到因被告原因导致的停工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
2022年11月16日案件立案受理后,汪家道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收集了大量的工程联系函,这些函件详细记录了工程的施工情况、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以及工程量的结算等内容。其中,关于材料调差款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都有明确的工程联系函予以确认。同时,他还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被告因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工,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辩解。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了付款需发包人审定,但被告因自身资金问题未按期支付款项,且在原告催款后仍未履行,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同目的实现。对于被告提出的发票问题,汪家道律师强调,这不应成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予以解除,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原告还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2022年汪家道律师介入案件,到最终判决生效,整个过程高效推进。汪家道律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让当事人在这场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案件受理费94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汪家道律师以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策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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