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领域,常常会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为例,案外人张XX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XX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在这起案件中,唐瑞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唐瑞律师执业7年,一直深耕于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
案件中,案外人张XX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陕西XX公司向其借款2400万元,后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陕西XX公司就以其名下10处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并将案涉10套房产交付给案外人。但因房产抵押无法解除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
而唐瑞律师代表的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则称,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决陕西XX公司将国用(2004出)591号土地及地面房产过户至咸阳XX公司名下,咸阳XX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案外人提供虚假的《以房抵债协议》,目的是阻碍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用此来抵偿高额债权,明显不符合常理,该以房抵债行为系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并且张XX在法院以往的多次查封和执行中均未提出异议,直到咸阳XX公司代陕西XX公司偿还西安XX的抵押贷款后,则立即提出执行异议,此行为明显系被执行人与张XX恶意串通而提起的虚假诉讼。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张XX和申请执行人咸阳XX公司都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均不认可对方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唐瑞律师仔细研究了这些证据,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他指出本案生效判决判项明确是将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载明执行标的是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因此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最终,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唐瑞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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