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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损失补偿原则”,助力伤者获保险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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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793人看过
刑事赔偿专业律师 罗心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221141272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708515463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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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起执业的罗心艳律师,代理一工伤一级伤残伤者与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她梳理核心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抗辩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意见,判保险公司赔伤残金60万及医疗费16846.96元,负担诉讼费。
突破“损失补偿原则”,助力伤者获保险全额赔付

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而伤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面临挑战。罗心艳律师代理的这起安全生产责任险下工伤一级伤残案件,就充满了矛盾与争议。

伤者是某XX工程公司招用的项目施工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时,从8楼风井口坠落至2楼,造成多处严重伤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一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案涉XX工程公司为项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公司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便将保险的诉讼权、受益权转让给了伤者。

罗心艳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在工伤赔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接受伤者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工作,梳理案件核心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及条款、医疗费票据、保险权益转让文书、生效仲裁裁决书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罗心艳律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伤者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二是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赔付还是按伤者实际损失赔付;三是医疗费赔付的具体金额及依据。

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仅在XX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案涉保险为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伤者已获工伤保险赔付,同时保险公司主张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第三人XX工程公司认可伤者诉请,确认已将保险权益转让,且除社保外已赔付部分费用,未报销医疗费部分主张按保险限额处理。

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罗心艳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逐一发表代理意见。首先,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的,受害者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主张赔付,本案XX工程公司无力赔付并转让保险权益,伤者具备直接起诉的主体资格。其次,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既约定按被保险人经济赔偿责任赔付,又明确按伤残等级比例及约定限额计算伤残赔偿金,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限额赔付。再者,伤者主张的医疗费为工伤保险未报销、XX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有正规医疗费票据佐证,且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最后,诉讼费的承担应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伤者伤残赔偿金600000元;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伤者医疗费16846.96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伤者预交的多余受理费依法予以退还。若保险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伤者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展现了罗心艳律师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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