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二十余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300+件,其中不乏百余件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他专注于刑事辩护,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
在曾女士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以来,曾女士在他人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或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曾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是自己的供述。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如何证明她在整个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非主导,以及她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证人证言,发现曾女士是在他人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且在组织中并非核心领导者,属于从犯。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确定曾女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的事实。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果,进一步明确曾女士直接吸收传销资金的具体数额。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曾女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刘律师则回应,曾女士作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她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且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应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女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她的从犯身份、自首情节、主动退赃等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曾女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重点关注当事人的到案情况和供述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自首;重视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的证据,以此争取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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