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为何聚焦交通事故领域?
2018年开始执业的戴丽萍,在承办了超200件案件后,逐渐聚焦于交通事故等领域。在她看来,交通事故纠纷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复杂情况,不同案件的细节差异巨大,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此类案件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理结果会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这也促使她不断深耕该领域。
专业判断化解理赔难题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按《保险法》及相关条款,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戴丽萍凭借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丰富经验,仔细审查案件细节。她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后,戴丽萍进一步完善了自己在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方面的办案思路和审查要点。她的专业实践也启示同行,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要注重对案件细节的审查和法律条款的精准运用,深耕专业领域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