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便是此类典型案例。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XX公司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被上诉人应就履行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沙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指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现案涉工程已审核完毕,总金额双方无异议,达到支付条件;“背靠背”条款因上诉人满足合同拟制成就规定,应视为履行期已届满;案涉工程完工近四年,上诉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权利,应依法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在工程价款认定方面,沙璇律师协助法院依据审计认定的审定金额、合同内容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及价款下浮率、查明的已付款金额、甲供材料金额、扣减项目金额,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准确认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的主张,沙璇律师强调,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不应计入。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主张不成立;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工程交付及使用,与上诉人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璇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执业3年的时间里,沙璇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不断深耕,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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