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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条件争议:律师如何突破“背靠背”条款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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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226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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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沙璇,执业3年,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处理。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沙璇精准剖析合同条款,围绕付款条件成就、工程价款认定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条件争议:律师如何突破“背靠背”条款困局

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便是此类典型案例。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XX公司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被上诉人应就履行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沙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指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现案涉工程已审核完毕,总金额双方无异议,达到支付条件;“背靠背”条款因上诉人满足合同拟制成就规定,应视为履行期已届满;案涉工程完工近四年,上诉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权利,应依法视为付款条件成就。

在工程价款认定方面,沙璇律师协助法院依据审计认定的审定金额、合同内容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及价款下浮率、查明的已付款金额、甲供材料金额、扣减项目金额,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准确认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的主张,沙璇律师强调,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不应计入。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主张不成立;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工程交付及使用,与上诉人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璇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执业3年的时间里,沙璇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不断深耕,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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