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X1、王X2提起公诉,看似他们面临着较重的刑罚。自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且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的张志来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注意到王X1、王X2仅为基层业务员,不参与经营决策、资金管理与支配,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张志来律师依据自己办理上百件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认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张志来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卷宗。有着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的他深知,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至关重要。他仔细审查了王X1、王X2的到案情况,发现二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执业多年且成功办理过众多刑事辩护案件的张志来律师判断,这构成自首情节。于是,他在辩护中着重强调这一点,为当事人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张志来律师首先向公诉机关提出王X1、王X2应认定为从犯以及具有自首情节的请求。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二人虽为基层业务员,但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仍应承担较重刑罚。张志来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类似诈骗类经济案件的经验,补充理由称:“王X1、王X2仅从事辅助工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应从轻处罚。同时,他们自身及家属均向涉案平台投入资金,同为案件受害人,主观恶性小。”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公诉机关对律师的部分观点表示认可。
此外,张志来律师引导王X1、王X2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有着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他知道,全额退赃可以有效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在他的协助下,二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庭审中,张志来律师再次强调这些从轻情节,构建了完整的辩护逻辑。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王X1、王X2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张志来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两名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刑、免押、回归社会”的最优辩护效果,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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